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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电讯管理局局长2003年11月3日发出有关移动网络营办商、固定网络营办商及对外电讯服务营办商的国际飞线漫游服务互连条款及条件裁决。
 

  根据裁决,固定网络营办商若为国际飞线漫游服务的对外电讯服务营办商,提供网络接驳, 便须就裁决收费进行计帐及结算。由于该些固网营办商与互连移动营办商,及对外电讯服务营办商现时有商业协议,安排可有效管理缴费风险,并解决现时未有直接互连移动营办商,及对外电讯服务营办商双方交换有关信息所面对困难。

   电讯局表示,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国际飞线漫游服务供应商是否将裁决的互连 费,转嫁至最终用户,纯属服务供应商的商业决定;不过,鉴于有关服务通讯量极低,仅占香港总对外通讯量及总流动通讯量不足1%,预期裁决收费不会对香港消费者及业界造成重大影响。香港共有12家移动网络营办商及移动虚拟网络营办商,也可通过安排省却与对外电讯服务营办商签订为数众多双边协议。
 

 由于移动网络营办商及国际飞线漫游服务供应商自2002年6月谈判开始后,一直无法就 接驳费水平达成商业协议,因此电讯局长认为需要作出有关裁决。发言人解释,国际飞线漫游服务供应商一直借着向客户提供国际飞线漫游服务获取收入。因此,在去年6月11日的声明中,电讯局长结论是国际飞线漫游服务供应商应缴付接驳费,对移动网络营办商作出公平补偿。接驳费应按成本计算,顾及移动网络营办商在支援国际飞线漫游服务上牵涉的额外资源及资本成本。已裁决应付的接驳费应追溯至2002年6月11日,即发出有关声明的日期。
 

香港电讯局查询咨询网站:http://gbcode.ofta.gov.hk/TuniS/www.ofta.gov.hk/zh/enq_help/pub_com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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